在海关执法中,一些人因为被通知要接受海关查验,而“跳脚”,以为是受到了歧视。其实,这大可不必。查验是海关履行监管职能的一项基本工作,对进出口货物按一定比例实施查验,是一种正常的执法监管行为,对于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海关查验是在维护货主合法权利的前提下,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的,你应当配合。
答: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具体而言,是指实际核对和检查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重)量、价值和原产地等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实际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是否有改装、夹藏,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等情况。
答:海关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专门查验场地进行。但对某些不宜在查验场地开拆的特殊货物,如危险品、防尘防静电品或鲜活品,经货主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的装卸作业环节查验货物。
答:为提高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目前各地海关都对查验时限作出规定。比如,深圳海关规定查验人员自开箱检查开始,每箱(辆)次正常查验时限为:彻底查验的情况在3小时以内;抽查的情况在2小时以内;外形查验的情况在1个小时以内(如果货物有涉嫌走私违规等异常情况,查验时限视情况而定)。
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限是指货物已经调运到查验作业区并开箱后的查验时间,不是指从通知到查验完毕的全部时间。实际上,国内一些港口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把很多时间花在货柜从堆场调运到查验区上,造成整个查验时间较长。这种情况,完全不是海关查验效率低下造成的。
答:大体而言,海关实施查验的方式有两种:人工查验与机检查验。人工查验不需多言,机检查验对一些货主来说可能比较新鲜。具体来讲,机检查验就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对货物进行透视扫描,根据扫描形成的图像来分析验核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使用机检查验的方式,如果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海关一般不再开拆货物包装。这种查验方式速度比较快,对货主和海关的工作都有好处,是目前海关倡导的“非侵入式查验”的发展方向。但这种查验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并非所有的货物都可适用。一般来讲,这种查验方式对集装箱装载的大宗单一商品、不宜直接开拆的商品、有夹藏嫌疑的商品和危险品等货物较为适宜。如果货物属以上范围,货主可以向海关提出机检查验的要求。
另外,按查验过程中的详细程度来分类,海关查验还可以分为彻底查验、抽查和外形查验三种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详细验核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重)量等方面的状况是否与申报相符,属高等级要求的查验方式,一般适用于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
抽查是指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验核货物状况,属一般等级的查验方式,适用于普通情况的货物。
外形查验是指仅对货物的外形包装、标记和装运单证等进行外形查看并验核其是否与申报相符,属低等级的查验方式,适用于风险程度低的货物和机械设备、散装裸装货物等。
货物具体适用哪种查验方式,视风险程度而定,高风险的货物细细查验,低风险的货物简单查验。
答:根据海关相关的法规规定,货主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应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及时到场或委托代理人及时到场。当海关通知查验时,货主应及时到达,或委托代理人及时到达指定的查验作业区配合海关查验。如果超过规定时间不到又没有合理的理由,海关将径行开拆货物查验,由此可能引起的相关损失由货主自负。例如一些不宜直接开拆的货物被海关开拆,导致损失等。所以,货主应清楚海关的查验通知,及时到场配合。
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海关相关法规规定,货主应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在实际查验中,海关根据情况对卸货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彻底查验是对货物全部卸开,逐件开箱;抽查是卸下部分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因此,货主应根据海关的卸货要求,自行或委托口岸搬运公司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并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装卸费用。
提供资料、回答询问。海关相关法规规定,如海关查验需要,货主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如实回答海关人员的询问。当海关通知查验时,货主好备齐相关资料,如装箱单、备案合同、产品说明书、品牌授权书或其他有助于说明货物性质、数(重)量、产地等资料,到达查验区解释说明,回答询问。
特殊情况提前告知。海关相关法规规定,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协助取样送检。海关并非对每一票查验货物都要送检化验。但是,如果海关对货物的性质有怀疑而要求送检时,货主就有配合海关取样送检的义务。《海关化验工作制度》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要求取样送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到场;在海关查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取样要求进行取样(特殊样品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提取样品),并提供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