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全面到来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跨境电商交易行为越来越多,极大地推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物流行业的进步。论文主要针对新形势下大型跨境电商物流渠道的创新策略进行探究,希望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可靠的物流服务,为跨境电商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跨境电商项目逐渐发展起来。
1目前,大型跨境电商项目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新的立足点与增长点。我国跨境电商贸易行业发展迅速,但与之配套的跨境物流的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制约着我国跨境电商贸易行业的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对跨境电商贸易行为的研究,提高物流渠道的匹配度,使得大型跨境电商物流行业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2 跨境电商的概述
2.1 跨境电商的概念客户在网站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客户端进行跨境贸易的行为和网上支付的形式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者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利用各种物流方式实现货物的运输和配送,从而完成不同地域之间的贸易活动。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对当地的经济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打破了原有对外贸易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贸易的商品越来越多样化,服务对象和服务行为也更加,极大地改变了消费者购物的方式,能够为世界各个国家的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快速、便捷可靠的贸易渠道和途径,可以有效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分配,实现合作伙伴之间的互助与互惠。同时,跨境电子商务行为也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以享受来自各国的商品和服务 [1] 。
2.2 目前大型跨境电商物流存在的问题作为跨境贸易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流的运输质量以及运输速度直接关系着大型跨境电商的运营效率和运营成本,从当前大型跨境电商实际的运行情况来看,物流成本较高、物流渠道长、物流状态不稳定以及物流货物追踪困难一直以来都是制约着跨境电商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投诉占总投诉量的 13%左右,绝大多数的投诉来源于物流投诉,跨境电商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存在监控难、时效无法保证、流程烦琐、交货期长等问题。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物流的两种主要渠道仓储交货和邮政小包的交货期通常在 15~30 天,如果遇到突发情况交货期甚至还会延长,与国内 2~3 天的物流交货期相比过于缓慢。同时,在跨境电商物流的旺季,并没有足够的物流基础设施和人员配置,物流产能与日益增长的跨境贸易行为相比严重不足,容易造成跨境物流系统瘫痪,商品的交货期持续延长,影响消费者对跨境贸易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另外,由于跨境电商物流还涉及进出口报关、税务、商品检疫等一系列的流程,环节比较烦琐,很多物流公司并非自己运作,而是将物流业务转包出去,造成中间商过多,影响物流的速度,造成物流风险系数较高,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2] 。
3 新形势下大型跨境电商物流的创新对策
3.1 加强大型跨境电商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跨境电商平台依赖于先进的管理体系以及创新的经营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是为关键的问题之一,严重制约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必须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建设跨境物流仓库、转运中心以及相关自动化设备。当前我国的跨境电商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特征,一线城市和准一线城市的业务量要远远大于二三线城市,在北京、杭州、深圳、上海都已经建设了大型转运中心负责配送服务,但随着跨境电商贸易行为的不断增多,目前已有的转运中心的物流压力越来越大,难以满足物流业务量持续增长的需求。首先,跨境物流企业需要结合当前跨境电商发展的特点,加大转运中心的建设力度,为跨境电商提供更好的物流服务。其次,还需要加大物流仓储自动化及内部处理自动化等相关设备的投入,适当扩大仓储的范围,增加仓储的服务功能,降低全环节运行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为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撑。
3.2 加强跨境物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商品物流追踪难的问题是受人们诟病的问题,也是物流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信息技术与跨境物流服务有机结合,能够实现货物从收寄、运输、海关查验、投递全环节的实时追踪,解决物流信息盲点问题,降低货物丢失和延期的风险,提高跨境物流的服务质量,使得物流服务的过程更加透明可靠。
4 ,快捷可靠的物流服务是大型跨境电商贸易行为的基础,需要不断加强对现有物流系统的优化和升级,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跨境物流服务的质量和品质,减少丢包和掉包等问题的发生,为跨境贸易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物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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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国际物流国际物流又称全球物流,是指生产和消费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独立进行时,为克服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对物资进行物理性移动的一项国际商品交易或交流活动,从而完成国际商品交易的终目的,即实现卖方交付单证、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接受单证、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的贸易对流条件。
二、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三、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